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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財政局文件
昆財規字〔2018〕2號
關于印發《昆山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昆山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昆山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
昆山市財政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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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發 |
附件
昆山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記分管理辦法是對代理機構在內部管理、業務操作等方面的行為進行量化記分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記分周期為一年度,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 監管部門應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負責對本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的代理機構記分。
第二章 記分項目、分值及執行
第六條 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分值,依據行為的輕重程度,分為3分、5分、10分、20分四種。對重復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次數累計記分。
第七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或簽署的代理協議沒有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的;
(二)信息發布內容不完整或存在錯誤的,或信息發布格式不規范的;
(三)未按標準格式制作相關電子采購文件,或在政府采購項目交易系統中進行錯誤操作,影響采購正常進行,造成采購延誤的;
(四)采購文件澄清、修改、延長投標(響應)截止期或調整開標日期未按規定時間執行的;
(五)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而未發布的,或在兩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不一致的;
(六)將資格條件列入評分標準的;
(七)采購文件要素不全、內容錯誤或有缺項漏項的;
(八)采購文件未體現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如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中小微企業價格扣除等);
(九)同一采購項目的歸檔文件與發布的采購文件內容不一致的;
(十)指派未取得政府采購培訓證書的人員單獨執行政府采購業務的,或在開評標現場工作人員少于2人的;
(十一)開評標前準備工作不充分,影響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
(十二)未按規定對采購文件中涉及廢標、無效投標(響應)、無效報價等有關重要內容予以宣讀,未按規定進行資格性審查的;
(十三)未對評審專家的評審信息進行核對,出現錯誤的;
(十四)在公開招標中,出現非最低價中標情況時,未提醒評委對低價未中標理由逐一作出說明,并予以詳細記錄的;
(十五)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記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
(十六)采購項目終止后,未在政府采購項目交易系統中發布終止公告的;
(十七)未在規定時間內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的;
(十八)未在中標(成交)供應商領取合同時將合同電子檔錄入項目政府采購項目交易系統的;
(十九)未及時實施采購,造成采購延誤的,或者因未充分了解采購人需求造成采購失誤的;
(二十)因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不良導致采購人、供應商質疑或舉報,經監管部門查實的;
(二十一)從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完成學習和培訓任務的。
第八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5分:
(一)采購文件評分標準設置不合規或者多數專家不能理解的;
(二)采購文件出現指向特定產品技術規格的;
(三)采購文件前后條款自相矛盾、存在歧義的;
(四)采購文件沒有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的;
(五)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在采購文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的;
(六)未在采購文件中加入《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并放在顯著位置告知供應商的;
(七)在開標前未將采購文件中所需的原件或公證件一次性收齊的;
(八)開評標現場組織混亂,評審過程中出現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隨意使用通訊工具、進出評標室的;
(九)在評審過程中,給評審專家閱讀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時間不充足的,或催促評審專家結束評審的;
(十)在評審過程中,沒有督促和引導評審專家獨立評審的;
(十一)未依據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的;
(十二)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等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致使供應商舉報(或人民來信)、質疑、投訴,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的;
(十三)瞞報、虛報、亂報或未及時上報有關統計信息的;
(十四)未在收到質疑書后一個工作日內將質疑書報備至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
(十五)未執行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或政府采購歸檔資料不完整、不及時的;
(十六)備案合同內容和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不一致的。
第九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0分:
(一)擅自代理未經批準的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擅自變更采購方式的;
(二)進口產品采購項目未報監管部門核準的;
(三)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
(四)采購文件強制規定將現場探勘作為供應商報名條件的;
(五)未在采購文件中寫明對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樣品進行保管、封存要求的;
(六)未按采購文件要求時間準時開標的;
(七)在項目論證、評審過程中,存在帶有傾向性解釋或說明的;
(八)引導采購人違規操作的;
(九)惡意詆毀、排擠同行的,或唆使供應商惡意質疑、投訴的;
(十)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等存在較重違法違規行為,致使供應商舉報(或人民來信)、質疑、投訴,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但能積極配合處理,消除損害結果的;
(十一)在法定時間內拒收供應商質疑,或答復內容和事實明顯不符的;
(十二)未及時處理回避申請的;
(十三)在采購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情況,未及時向監管部門上報或者隱瞞實情的。
第十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0分:
(一)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三)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在代理過程中接受商業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對潛在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采購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六)開標前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及評審專家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政府采購情況的;
(七)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等存在較重違法違規行為,致使供應商舉報(或人民來信)、質疑、投訴,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且未積極配合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
(九)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十)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十一)未經監管部門同意擅自將電子開評標程序變更為線下開評標程序的;
(十二)未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技術部分得分低于技術部分總分75%為無效投標(響應)的;
(十三)將預中標(成交)單位的投標(響應)文件正(副)本在公示結束前交于采購人的。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認定代理機構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同類性質的記分分值,按行為的輕重酌情記分。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記分時,應當開具提示(記分)通知書。
第十三條 一個記分周期滿后,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對記滿20分的代理機構進行糾錯(整改),開具糾錯(整改)通知書,并將通知書送達至代理機構。糾錯(整改)時間為30天。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再次記滿20分的,糾錯(整改)時間為60天;一個記分周期內出現三次記滿20分的,糾錯(整改)時間為90天,同時,建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暫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對記分事實或糾錯(整改)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每月對記分情況進行匯總,并于次月10日前在昆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收到糾錯(整改)通知書后,在三個工作日內,根據糾錯(整改)時間,制訂整改計劃,并報監管部門。糾錯(整改)期間,不得受理新的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委托。代理機構按整改計劃組織實施。
糾錯(整改)內容:組織從業人員培訓、完善內部規章、規范操作流程、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與相關實務等,全面提升公司整體管理水平。
培訓方法:委托代培與自我培訓相結合。自我培訓應邀請政府采購方面的專家,或者其他代理機構中比較優秀的人員進行授課。
培訓要求:嚴格按整改計劃逐條落實。做到全員、課時、內容的三落實。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組成驗收小組,對糾錯(整改)的代理機構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繼續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8月21日起執行。昆山市財政局2016年3月1日發布的《昆山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暫行辦法》(昆財規字〔20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提示(記分)通知書
2.糾錯(整改)通知書
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糾錯(整改)驗收表
附件1
提示(記分)通知書
昆財購記字[201X]第XXX號
:
你公司在 項目(采購編號為: )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
事實:
根據《昆山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第 X條 X 款之規定,記 分。
特此通知。
經辦人:
電 話:
昆山市財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回 執
(昆山市財政局):
收到昆財購記字[201X]第 號《提示(記分)通知書》,記 分,我公司對記分事實無異議。
簽收人:
代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糾錯(整改)通知書
昆財購整字[201X]第 號
:
你公司在 年度的記分考核中,已第 次記分分值滿20分。
根據《昆山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第 條規定。你公司進行糾錯(整改),時間為 天。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知。
經辦人:
電 話:
昆山市財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附件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糾錯(整改)驗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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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況 |
代理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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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財購整字[201X]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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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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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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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整改)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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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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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 錯 ( 整 改 ) 驗 收 申 請 書 |
代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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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收 組 意 見 |
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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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部 門 意 見 |
昆山市財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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