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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財政局文件
昆財規字〔2018〕3號
關于印發《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
辦法》的通知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供應商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環境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昆山市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制定了《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
昆山市財政局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供應商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環境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昆山市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昆山市范圍內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權對供應商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反映,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供應商監管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透明、懲罰得當、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七條 實行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制度。對供應商失信行為、不良行為等誠信信息,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予以記錄,在昆山市政府采購活動中采用。 第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該供應商誠信檔案中,每發生一個失信行為,誠信記錄分減10分,供應商誠信記錄起始基礎分為60分,失信行為記錄分有效期一年。 (一)已遞交投標(響應)文件而不參加開標的,或者開標時以各種理由不解密投標(響應)文件影響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 (二)不遵守開評標現場紀律,故意擾亂開標評標現場秩序的; (三)未按《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的; (五)履約驗收不合格的; (六)一年內累計三次及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七)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惡意舉報的; (八)不配合或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 (九)經查實,利用產品授權等方式控制貨源的; (十)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同時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的; (十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為記入該注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每發生一個不良行為,誠信記錄分減為零分,不良行為記錄分有效期為處罰生效或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八)將中標(成交)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違反采購文件規定,將中標(成交)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九)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十)一年內累計三次及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十一)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已被依法認定為不良行為的,不再重復認定為失信行為。 第十條 在供應商誠信信息記錄變更登記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告知相關供應商。供應商如認為誠信信息有誤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有關證據,經核實后,如發現有誤,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采購文件中,應當明確供應商誠信記錄分使用辦法:其中,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誠信記錄分每減10分,給予總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過6%;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誠信記錄分每減10分,按該供應商響應報價的2%增加評審價格,增價最多不超過6%。 評審時,要結合供應商的誠信記錄情況評定供應商最終評審得分。 采購文件中明確對供應商誠信記錄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記錄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第十二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不良行為的,按《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8月21日起執行。昆山市財政局2016年3月1日發布的《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暫行辦法》(昆財規字〔20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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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發 |
附件
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供應商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環境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昆山市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昆山市范圍內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權對供應商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反映,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供應商監管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透明、懲罰得當、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七條 實行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制度。對供應商失信行為、不良行為等誠信信息,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予以記錄,在昆山市政府采購活動中采用。
第八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為記入該供應商誠信檔案中,每發生一個失信行為,誠信記錄分減10分,供應商誠信記錄起始基礎分為60分,失信行為記錄分有效期一年。
(一)已遞交投標(響應)文件而不參加開標的,或者開標時以各種理由不解密投標(響應)文件影響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
(二)不遵守開評標現場紀律,故意擾亂開標評標現場秩序的;
(三)未按《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的;
(五)履約驗收不合格的;
(六)一年內累計三次及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七)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惡意舉報的;
(八)不配合或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
(九)經查實,利用產品授權等方式控制貨源的;
(十)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同時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的;
(十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為記入該注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每發生一個不良行為,誠信記錄分減為零分,不良行為記錄分有效期為處罰生效或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八)將中標(成交)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違反采購文件規定,將中標(成交)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九)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十)一年內累計三次及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十一)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已被依法認定為不良行為的,不再重復認定為失信行為。
第十條 在供應商誠信信息記錄變更登記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告知相關供應商。供應商如認為誠信信息有誤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有關證據,經核實后,如發現有誤,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采購文件中,應當明確供應商誠信記錄分使用辦法:其中,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誠信記錄分每減10分,給予總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過6%;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誠信記錄分每減10分,按該供應商響應報價的2%增加評審價格,增價最多不超過6%。
評審時,要結合供應商的誠信記錄情況評定供應商最終評審得分。 采購文件中明確對供應商誠信記錄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記錄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第十二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不良行為的,按《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8月21日起執行。昆山市財政局2016年3月1日發布的《昆山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暫行辦法》(昆財規字〔20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