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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正確處理非招標采購方式下多家供應商 提供同品牌同型號產品情形的指導意見
蘇財購告[2018]10號
各有關單位:
最近,我們陸續接到部分單位來電詢問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時,出現多家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情況下,應該如何組織后續采購活動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時,出現多家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同一品牌產品情況的,不適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應在供應商初次報價后,對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提供同一品牌產品的供應商實行淘汰規則。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等,《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一條,以及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財辦庫[2003]38號)的規定,依法組織談判、詢價、磋商等活動,充分保障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所有供應商參與談判、詢價、磋商的權利;在供應商遞交最終報價后,計算實質性響應供應商數量時,“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內容清單中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多家供應商提供的核心產品為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按以上意見處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自行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與上述意見相反的規定。
蘇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