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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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規則》的通知
市級機關各主管部門(直屬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建設統一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常政發〔2015〕1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常政辦發〔2016〕208號)精神,列入《常熟市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目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統一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為規范交易行為,現將《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規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規則》
常熟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和《市政府關于建設統一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第四條 本規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是指資產出售(出讓)、報廢資產殘值出售(以上簡稱“資產轉讓”)和資產出租。
第五條 資產處置進場交易實行目錄制,實行動態管理。納入《常熟市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目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場交易項目,應當全過程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集中交易,接受監管。
第六條 進場交易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資產交易應采取競價方式。競價可以采取公開拍賣(租)、公開招標、電子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二章 資產轉讓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內部控制制度,對擬轉讓資產進行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資產轉讓內部決策程序,并按照《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非業務自用房地產管理實施意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九條 資產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
第十條 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場登記。對符合本規則規定范圍的交易項目,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方)應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交項目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資產權屬證明、資產狀況說明等資料,交易中心對交易項目進行登記。
(二)信息披露。交易中心登記受理后,轉讓方在2個工作日內在常熟市公共資源網發布信息,信息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轉讓方或其代理機構還可在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公告,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信息發布內容包括轉讓方情況、轉讓標的名稱、資產狀況描述、評估值、轉讓底價、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三)報名受理。由轉讓方或其代理機構受理交易報名;報名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工作日。意向受讓方在報名時應當提供公告規定的資料。轉讓方或其代理機構應對意向受讓方資格及資料進行審核。
(四)交易保證金。交易中心具體負責交易保證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意向受讓方應按照項目要求將保證金交到指定賬戶。
(五)組織交易。交易中心根據公告中確定的交易時間安排好場地。轉讓方或其代理機構按照約定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采取公開拍賣、公開招標、電子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實施資產轉讓交易活動,確定受讓方。
(六)結果公示。交易中心在常熟市公共資源網發布成交結果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轉讓方或其代理機構在原公告發布的場所同步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
(七)交易確認。交易中心應在交易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及時確認交易結果,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十一條 資產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格。
第十二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第十三條 資產轉讓成交后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結算全部交易價款,按規定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轉讓雙方必須按約定簽訂《轉讓合同》、辦理資產交割手續。
第十五條 資產轉讓涉及權屬變更登記的,交易完成后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資產出租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內部控制制度,對擬出租資產進行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資產出租內部決策程序,并按照《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常熟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非業務自用房地產管理實施意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出租資產實際情況,制定出租方案。出租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擬出租資產的產權狀況、實物現狀、資產明細清單、出租原因、擬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繳辦法、承租資格條件、招租底價及確定依據、招租方式等。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資產出租不得對承租方資格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的租賃價值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資產出租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格。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披露的資產出租信息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出租資產基本情況、出租行為的內部決策及審批備案情況、出租期限和底價、承租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項。資產拍租的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進場交易程序,參照本規則第十條資產轉讓的規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資產出租成交后租金、履約保證金按約定支付劃轉。租金、履約保證金按規定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 租賃雙方簽訂《資產租賃合同》,出租方辦理出租資產及配套設施、設備的移交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交易采取場內監督、職能監督、法紀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約、監督有力的交易監管體系。市監察局、財政局應加強對資產處置交易的監督管理。市財政局應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資產轉讓、出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及下屬單位的資產轉讓、出租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建立資產處置交易代理機構名錄,行政事業單位委托代理的需在代理機構名錄中選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先行調解,調解無效時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資產賬面價值等方式規避本規則規定的評估、進場交易等程序。違反規定的,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資產交易信息、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在資產轉讓、出租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往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